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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單服務制度活躍近月合約
1 多措并舉 扎實推進鐵礦石倉單服務制度落地
在3月16日于青島舉行的“2017鐵礦石國際市場研討會”上,大商所工業品事業部總監陳緯表示,作為全球唯一一個實物交割的鐵礦石期貨品種,自上市以來,鐵礦石期貨市場運行總體穩健有序,市場功能逐步得到有效發揮。
2016年,鐵礦石期貨成交量達3.42億手,占大商所期貨成交總量的22%,成為大商所第二大品種,有力推動了交易所市場結構的完善,并在全球金屬類期貨、期權品種中排名第二位,促進了大商所國際地位的進一步提升。
但是,鐵礦石期貨一直存在近月合約不活躍、主力合約不連續的問題。陳緯表示,鐵礦石近月合約不活躍的問題困擾著具有套保需求的產業客戶。由于鐵礦石現貨貿易和鋼廠經營生產具有連續性,企業進行套期保值或者基差貿易的理想合約是1—3個月的近月合約。而鐵礦石品種作為大宗散貨,在實物交割時對客戶的現貨處理能力要求較高,一般客戶為規避風險,會傾向于交易較為活躍的1、5、9月合約,導致近月合約流動性不足,難以滿足產業客戶利用近月合約進行套保的客觀需求。
在此背景下,大商所自2014年開始啟動鐵礦石倉單服務業務的研究工作,歷經大量調研論證和聽取市場意見,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最終于2017年3月14日正式落地。作為一項意義重大的創新舉措,陳緯對倉單服務制度的主要內容向記者進行了詳細解讀。
據介紹,倉單服務制度能否順利推行,倉單服務商是關鍵環節之一。作為倉單服務中創新引入的一大主體,服務商在倉單服務業務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根據該辦法,倉單服務商是指由企業申請、經交易所審批、按照辦法規定,向客戶提供鐵礦石標準倉單買賣服務的現貨企業。他說,倉單服務商設立初衷是為了向沒有現貨能力的企業提供倉單服務和現貨服務。“對產業客戶及投資者而言,現貨處理能力的缺乏導致客戶只能選擇遠期合約交易。設立倉單服務商后,能更好滿足客戶近月交易需求,提高市場流動性。”陳緯說。
他表示,倉單服務管理辦法的實施,旨在打消客戶因交割能力較差而回避近月合約的顧慮。對此,大商所制定了一系列針對性措施,保障倉單服務有效開展。
一是設置服務商的相關準入條件,包括注冊資本及凈資產均不得低于1000萬元、年均進口量500萬噸以上、申請的義務倉單買賣量符合交易所要求等。對于設置上述準入條件的原因,他解釋說,倉單服務商需具有一定的現貨規模和經營實力,并且愿意承擔相應責任,才能為現貨能力不足的企業提供倉單服務和現貨服務。
二是建立以會員為中介的市場信用體系。在倉單服務業務中,會員公司實際擔當了客戶、服務商與交易所三者之間的“橋梁”。交易所借鑒信用證開具流程,將雙方會員納入清算體系,客戶和倉單服務商之間的倉單買賣將通過雙方的會員進行辦理,資金由會員代收代付,從而有效避免買賣雙方直接對接所產生的信用風險。
三是規定服務費單價上限和倉單單價標準。交易所依據模型測算服務費單價上限,并充分考慮期現貨價格、交割成本等綜合因素,確定合理的倉單價格標準,便于倉單交易順利達成。“交易所設置了倉單服務費的上限,保證了客戶能夠以可預見的成本,更放心的參與近月合約交易,減少收益風險。”陳緯表示。
四是采取監管措施,保障倉單業務規范開展。陳緯向期貨日報記者介紹,交易所將對服務商倉單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監管和定期考評,根據相關規定調整服務商資格、服務地點和義務倉單買賣量。為防范特殊市場行情的潛在風險,交易所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倉單單價、服務費單價上限或暫停開展倉單服務。
同時,陳緯表示,為了鼓勵客戶參與近月合約交易,交易所將實施降低近月合約交易手續費的配套措施,對鐵礦石近月合約交易手續費,暫按交易所規定標準的10%收取。試行期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交易所將每季度評估并視評估情況進行調整。他將此次推出倉單服務業務視作“兩條腿走路”,“兩條腿”分別是實施倉單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對近月合約實施了手續費減收的配套措施,這條“路”就是活躍近月合約。
陳緯表示,由于國內多數期貨品種普遍存在近月交易不活躍的問題,此次鐵礦石倉單服務管理辦法的正式實施,也為其他期貨品種探索出一條活躍近月合約的制度創新之路,對于整合期貨市場具有重要意義。“在日益復雜的市場環境下,希望國內的廣大鋼鐵企業、貿易商、礦山能夠積極參與倉單服務業務,促進更多的產業客戶開展近月合約交易,共同推動鐵礦石期貨市場發展。”
2 打消客戶參與近月合約的顧慮
由于投資者結構不合理,國內大多數商品期貨合約都存在一個通病,即只有1月份、5月份和9月份三個合約較為活躍,其他月份合約的流動性都不足。因此,每當主力合約快要進入交割月份時,市場參與者都要提前“移倉換月”,這讓實體企業在套保的過程中變得不是太便利。套保操作需要持續的、相對應的期貨合約,而對于大部分期貨品種而言,實體企業的這種套保需求往往因為流動不足而無法完全實現。
以鐵礦石期貨為例,近月1704合約于去年4月份上市交易,將于今年4月份交割,目前尚未進入交割月。該合約3月17日持倉量僅為14手,成交量僅為18手;主力5月合約持倉量則高達93.9萬手,成交量達107.9萬手。9月合約活躍度僅次于5月合約持倉量為66.22萬手,成交量為65.2萬手。8月合約3月16日成交量僅2手,持倉量為74手。
反而國際市場,不管是工業品還是農產品,持倉分布相對較為均衡,除主力合約持倉較高外,其他月份合約也都有相當的持倉量。交易上,幾乎所有掛牌的合約都會輪動活躍一遍,個別交易不太活躍的合約,也都有一定流動性。
陳緯對記者表示,不同的市場參與者有不同的需求,比如對投資者來說,他們并不在乎合約的遠和近,而是更在乎進入了遠月和近月合約以后如何離場,只不過現在對于遠期的合約來說,他們有足夠長的時間來抽身,所以他們會有足夠的選擇余地。
“如果我們能夠推出一種制度,給他們的近、遠月交易提供沒有區別的交易便利性,讓他們在近月合約也能夠離場,他們就可以會參與到近月合約中來,而倉單服務商制度就是解決這個問題。”陳緯表示。
在他看來,所有的期貨交易不完全是客觀的因素,一部分是心理的影響,這個心理影響就是顧慮,目前交易所需要做的就是要打消客戶的顧慮,滿足客戶的需求。
在定價方面,以配對當日現貨價格作為參考,客戶購買倉單時,倉單單價為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中的較大值。客戶銷售倉單時,倉單單價為扣除質量升貼水、地點升貼水、交割成本等因素后的當日現貨價格。
倉單服務制度能否順利推進,倉單服務商是很關鍵的環節。那么,什么類型的企業才會有資格成為倉單服務商?對此,陳緯向記者表示,由于倉單服務商要給那些沒有現貨處理能力的企業和機構提供倉單服務或者現貨服務,這就要求倉單服務商有一定的現貨經營規模,這是最重要的條件。此外,倉單服務商要有能力來做這件事,因為倉單服務商畢竟要承擔一定風險,愿意承擔這樣的責任,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具體來說,申請服務商的企業應具備三大條件,一是注冊資本及凈資產均不得低于1000萬元;二是近兩年鐵礦石的年均進口量在500萬噸以上;三是申請的義務倉單買賣量符合交易所要求。
據介紹,為了滿足客戶買賣倉單的需求,并且不影響服務商的現貨經營,大商所對主服務商設置了倉單買賣義務量的要求。當客戶提出購買或銷售倉單的申請時,尚未達到義務量的主服務商必須進行響應;已達到義務量的主服務商,可以視自身情況決定是否參與響應。因此,在所有主服務商的義務量加總范圍內,客戶只要提出申請,就能夠得到響應;在總義務量外,要視主服務商和輔服務商的意愿。目前,大商所擬設立十余家主服務商,均為具備一定現貨規模的鋼廠和貿易商,總義務量約為150萬噸鐵礦石。
在倉單服務的內容上,陳緯告訴記者,從需求方來說,在進入交割月之前客戶要買倉單,交割后客戶拿到倉單,然后要處理倉單、賣倉單,但由于沒有現貨處理能力,只能選擇用遠期合約去交易,回避近月交易。“倉單服務管理辦法實施后,客戶參與近月合約交易的需求通過倉單服務的提供方就能滿足,客戶給倉單服務商提供一定的服務費即可實現。”
陳緯表示,大商所推出倉單服務商的目標是想讓不連續的交易合約連續,通過鐵礦石期貨來做試驗。“近月不活躍、主力不連續其實是由多種原因造成的,但我們希望通過倉單服務制度創新來進行嘗試,未來這個嘗試在鐵礦石期貨品種上成功了,就可以推廣到其他品種上。”
3 有助產業公平定價、對沖風險
大有資源總經理梁若東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國內已經推出了46個商品期貨品種,但現在還沒有一個品種是連續合約。
他說,在黑色系商品期貨合約中,鐵礦石期貨如果是連續合約是非常有意義的,當前鐵礦石定價主要依據普氏價格指數,該指數通過市場詢價的方式采集價格信息,由于采集樣本有限,導致以普氏指數為依據的定價方式具有局限性。而提高近月合約活躍度有利于期貨市場進一步發揮價格發現功能,提高鐵礦石期貨價格的影響力。
“鐵礦石倉單服務制度的推出會促進鐵礦石市場定價方式改變,定價方式的改變則有助于把鐵礦石推向公平公正的定價渠道,它對買賣雙方其實都是好的,特別是對國內鋼廠來說是非常好的。”梁若東說。
據介紹,鐵礦石期貨上市以來,市場參與度很高,每天的合約成交量可以達到1億至2億噸,在梁若東看來,這對于企業來說足以起到定價和避險的作用。
“現在越來越多的現貨企業在定價的過程中會參考大連鐵礦石期貨,現在推出倉單服務制度活躍近月合約,是一件水到渠成的事情,對此我們是非常期待的。”梁若東說,自倉單服務管理辦法發布以來,公司高度重視并認真研究倉單服務的有關規定,未來會積極參與倉單服務業務。
作為深度參與期貨市場,并且有豐富的交割經驗的產業企業,沙鋼集團對鐵礦石期貨倉單服務商制度也充滿了期待。江蘇沙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總經理徐亮前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說,他們一接到大商所的通知,就開始積極地研究,隨后參與其中。“我們安排了專業的業務人員學習此項制度,對這個制度我們也有一些疑惑的地方,后來專門派人到大商所進行了當面請教。”
徐亮前坦言,由于近遠月合約不連續,鋼廠在日常套期保值中做的往往是一個相對的套保,而不是100%的套保。“由于套保往往是針對遠月的套保,而我們實際的貿易合約可能是比較近的,所以這當中會因為在時間上的差異產生一些風險控制不好的問題。如果近月合約和遠月合約是連續的,套保的覆蓋性或者安全性可能會更好一點。”徐亮前表示。
同時他告訴記者,這項新制度的推出對于廠庫服務商來說,可能會增加一些服務的機會,而對于市場客戶來說,客戶在進行近月合約交易后由服務商實現現貨交割,將逐步打消客戶參與近期合約交易的顧慮。“他們不用再擔憂期貨交易上的買賣和實際交割之間交易的連貫性,他們在盤面上操作了之后,能夠迅速地轉化為現貨貿易。”徐亮前說。
梁若東也表示,對于鋼廠套保來說,他們可以形成一種實時的對沖機制,防止結構性變化帶來的風險。據其介紹,現在市場已經在嘗試推出鐵礦石主力合約加上基差的方式來定價、來向客戶銷售產品,市場反響熱烈,最主要的一點就是它可以規避系統性風險。
“如果市場有連續合約,每個合約就可以連續去做,通過參與近月合約的方式來防范系統性風險是很有必要的。”梁若東告訴記者。
不過,他同時表示,鐵礦石倉單服務商制度推出之后,初期市場可能還有一個熟悉的過程,該項業務不必操之過急。“我們應該以主服務商為主,逐漸把這項制度拓展到產業鏈領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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